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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快乐家族 来源:地下婴儿 浏览: 【大 中 小】 发布时间:2025-04-05 15:28:55 评论数:
1975年、1978年两部宪法中都规定了罢工权。
其中有多方面原因,包括自首、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。数据显示抢劫罪的缓刑率稍高一些,但最高也只有33.9%,仍然远低于贪贿犯罪。
2002――2007年,内蒙古全区全区刑事案件不起诉率为4.6%,无罪判决率为0.5%。与几种典型的普通犯罪相比,盗窃罪的缓刑适用率最高只有15.7%,最低只有9.5%。加之贪贿犯罪者的特殊身份有时也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心理压力,办案人忌惮于某些因素。实现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司法公正,需要三个方面的努力:一是检察机关应当确实承担起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的责任,不能以纪委交办为主,而是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、主动通过监督机制发现犯罪,更不能对已经发现的犯罪视而不见。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不力,是全社会有正义感的公民们长期以来非常痛恨的时弊。
三是其他因素的干扰包括:辩护人不端介入、单位袒护、家属活动。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说:近年来,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、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。而腐败案件的出现则往往是监督不力的结果。
我承认,不是因为司法改革增加了司法腐败,但有一点可以肯定:忽略司法监督的司法改革没有制止可以避免的司法腐败。但是有人反对说,司法不公的根本问题是司法不独立,对我的三点看法,贺卫方先生不同意,都是他不大赞成的观点(《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》,经济观察报,2008-08-31。通过这样的方法来解决法官腐败问题,不仅高估了群体的人性,也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智商。其实,在10多年前,龙宗智先生就曾经提出这个看法:司法独立的确立以法院的理性化为前提,司法独立的程度应当与法院理性化的程度相当,至少不能有明显的不协调。
)追求片面的司法独立,甚至于对中国司法改革轻监督和制约的现实也视而不见。2008年5月26日下午,崔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向魏某宣读判决书。
当晚,魏某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向欠款人收款,却一一遭到拒绝。在社会监督过程中,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正,而且人民的政治参与、言论自由意识也提高了,不少普通百姓,通过一个案件,也学会面对媒体、甚至于可以开新闻发布会了。我个人接到不少法官的信件,称不喜欢制约这个词。孔子说,苛政猛于虎,苛政可以杀人,没想到,在奉行法治的当代中国,却让无法考证的古代故事变成了残酷、恐怖的现实。
(不走回头路,2008年07月13日,经济观察报。让他们珍惜自己的职业前途,看重自己的社会评价,从而形成一个把名节看得比生命更重要的群体。我非常同意,只有加强制约监督,才有实现司法独立的可能。(龙宗智 李常青: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,载《法学》,1998年第12期。
中国的法院,笑话不断、丑闻不断,令人震惊、令人愤恨,多年来,先是三盲院长、舞女法官,后是最高法院副院长面对死而复生的被害人(被冤枉的佘祥林的妻子)说案件最终得到了平反,说明我们的司法是公正的,湖南省高院院长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先后因贪污受贿被查处,武汉中院连续两任院长、安徽阜阳中院连续3任院长因腐败案下马,深圳中院、武汉中院法官腐败窝案,如此等待。本以为法院最近可以有一段时间不让人震惊,但最近,居然出现腐败法官让人绝望自杀的事件。
在主管副院长等法官的劝解下,魏某被其妹妹领回家后不吃不喝,只是一遍遍地看着那些判给她的欠条欲哭无泪。)承认当代中国法官群体积弊丛生,缺乏社会认同,需要加强制约,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人的拒绝。
)张志铭也非常清醒的看到了这一点,他说,一个积弊丛生,缺乏社会认同的组织不可能获得独立的地位,即使获得也不能持久。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专横司法最应当监督的不是法官,而是党政机关。所以,强调对司法的监督,不仅有维护司法公正,防止司法腐败的意义,而且对公民社会的建立、政治民主的推进的潜在意义也不可低估。)追求片面的司法独立,甚至于对中国司法改革轻监督和制约的现实也视而不见。但是有人反对说,司法不公的根本问题是司法不独立,对我的三点看法,贺卫方先生不同意,都是他不大赞成的观点(《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》,经济观察报,2008-08-31。
让他们珍惜自己的职业前途,看重自己的社会评价,从而形成一个把名节看得比生命更重要的群体。他们认为对于过去司法改革的效果到底如何,我们缺少实证的研究来证明,前十五年和后十五年,案件的处理有什么样的区别。
中国的法院,笑话不断、丑闻不断,令人震惊、令人愤恨,多年来,先是三盲院长、舞女法官,后是最高法院副院长面对死而复生的被害人(被冤枉的佘祥林的妻子)说案件最终得到了平反,说明我们的司法是公正的,湖南省高院院长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先后因贪污受贿被查处,武汉中院连续两任院长、安徽阜阳中院连续3任院长因腐败案下马,深圳中院、武汉中院法官腐败窝案,如此等待。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专横司法 。
)张志铭也非常清醒的看到了这一点,他说,一个积弊丛生,缺乏社会认同的组织不可能获得独立的地位,即使获得也不能持久。)我想问一下贺卫方先生:象这样导致当事人绝望自杀的案件,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吗?在我看来,对司法如何制约的问题可以再去研究,但司法要独立,必须要先有制约的立场却不容置疑。
二是法官群体内部,由于群体本身的复杂性,一方面是很多无权势的级别较低的法官工作压力大、权力小而腐败较少,觉得社会对法官群体的评价不公平,从而对司法制约与监督抵触。魏某得知判决结果气愤不平,认为崔某收了自己的钱,吃了自己的饭,但对自己和王某的共同财产分割却很不公平,而且只给自己判了一些欠条,于理于法都不合适,当即在崔某的办公室内哭泣吵闹,并拒绝接受该判决。我们可以想象的是,无论哪个民族,都产生不出一个这样的高贵而高尚的群体,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是适应任何时代的任何人的。在甘肃金塔县魏某离婚案中,没有人干涉办案法官的司法独立,真正缺少的恰恰是监督,我们要问:在这样一起案件中,党的监督、检察监督、人大监督、媒体监督都到哪里去了,依法自觉全面地接受社会监督,是审判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,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,对人民负责的重要内容。
(龙宗智 李常青: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,载《法学》,1998年第12期。最近,最高法院出台第三个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》,在推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、保障司法独立的机制的同时,特别强调监督,要求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,完善对审判权、执行权、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,保持司法廉洁。
而腐败案件的出现则往往是监督不力的结果。我非常同意,只有加强制约监督,才有实现司法独立的可能。
)承认当代中国法官群体积弊丛生,缺乏社会认同,需要加强制约,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人的拒绝。在主管副院长等法官的劝解下,魏某被其妹妹领回家后不吃不喝,只是一遍遍地看着那些判给她的欠条欲哭无泪。
致使深感绝望的一名女性当事人服毒、自焚身亡。另一方面,掌握司法真正权力的既得利益法官群体,则别有用心的以片面的司法独立作为司法专权的挡箭牌。二者都反感司法制约和监督。当然,这些不合基本逻辑的说法是不值得一驳的。
(张志铭: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。我承认,不是因为司法改革增加了司法腐败,但有一点可以肯定:忽略司法监督的司法改革没有制止可以避免的司法腐败。
)去年,我与法学界的一些人士进行了一场司法改革方向之争,我提出:自1999年第一个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》以来,中国司法改革已经走过了近10个年头,虽然司法改革取得较大的成绩,但司法改革在方向上的失误还是很明显的,表现在重体制改革而轻程序改革、重法官业务素质而轻道德素质、重司法独立而轻司法制约,正因为如此,中国司法的水平和效率虽然提高了,但司法腐公正这一最重要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,由于司法业务范围的扩大,人民群众的感受反而是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。其实,在10多年前,龙宗智先生就曾经提出这个看法:司法独立的确立以法院的理性化为前提,司法独立的程度应当与法院理性化的程度相当,至少不能有明显的不协调。
通过这样的方法来解决法官腐败问题,不仅高估了群体的人性,也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智商。由于司法独立意味着保证法官的自主性及其自由裁量权,如果法院理性不足,缺乏合格的法官与公正的程序,司法的公正受到普遍的质疑,司法的独立性的增强可能造成法官擅权,专横腐败的灾难性后果。